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若想法院判不离,需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一般在存在法定不准离婚情形或无法证明感情破裂时,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
在司法实践中,第二次起诉离婚并不必然会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关键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第二次起诉仍判不离。
存在法定不准离婚情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这是为了保护妇女和胎儿、婴儿的合法权益。
未能证明感情破裂:虽然是第二次起诉,但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达到破裂的程度,法院可能会判决不准离婚。比如,双方只是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没有长期分居、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夫妻之间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仍有和好的可能。
有和好的迹象或可能: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表现出有和好的意愿,或者一方有积极修复关系的行为,法院也可能会判决不准离婚。例如,双方在庭审中表示愿意为改善关系做出努力,或者一方主动承认错误并承诺改正。
证据不足:第二次起诉时,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也难以支持离婚诉求。比如,主张对方存在家庭暴力,但仅有口头陈述,没有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因此,若不想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判决离婚,要从上述方面入手,提供相应证据,让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尚有挽回余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