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出省,已交纳保证金的,可能会被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根据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目的是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前提下,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人身自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这一规定是有其必要性的。执行机关需要随时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动向,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传唤其到案,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开展。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批准出省,就破坏了这种监管秩序,使得执行机关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管控。
当出现未经批准出省的情况时,首先面临的后果就是保证金的处理。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违反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例如,如果是因为突发的紧急情况,如家人患重病需要去外省就医而出省,且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备说明情况,可能会被认定情节相对较轻,没收部分保证金;但若是故意擅自出省,逃避监管,就可能会被没收全部保证金。
除了保证金的处理,司法机关还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措施。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即要求其写出书面保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保证不再犯。同时,可能会要求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以加强对其的约束。情节较为严重的,还可能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由取保候审改为监视居住,进一步限制其活动范围;甚至予以逮捕,将其羁押在看守所等场所,以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