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在刑事案件中,不同的当事人有着不同的角色和权利义务。
被害人是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虽然不能直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但作为当事人,其享有一系列权利,如报案控告权、对不立案决定的申请复议权、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参与法庭审理并陈述意见的权利、对一审判决不服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等。
自诉人是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通常情况下,自诉人就是被害人。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承担着控诉职能,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撤回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当证据不足时,若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可能会面临被法院说服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的结果。
犯罪嫌疑人是在刑事诉讼中,被侦查机关怀疑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尚未被提起公诉的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一系列权利保障,如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进行辩护,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申请回避等。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一旦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就会被称为被告人。
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被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核心地位,享有广泛的权利,如辩护权、最后陈述权、上诉权等。同时,被告人需要接受法庭的审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答辩。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一般是被害人,也可能是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权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在诉讼中享有申请财产保全、参与调解等权利。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通常是刑事被告人,也可能是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有义务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请求进行答辩,若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履行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