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医疗补助金是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的一种补偿。一般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支付。补偿标准通常为不低于六个月工资,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明确医疗补助金的适用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医疗补助金。这里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的长短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
关于医疗补助金的补偿标准。按照规定,医疗补助费的标准为不低于六个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患重病的,除支付上述标准的医疗补助费外,还应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百分之五十的金额;若劳动者患绝症的,则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这里所说的工资,一般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计算医疗补助金时,要准确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基数。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最后,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补助金是其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医疗补助金,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维权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医疗证明、工资发放记录等,以证明自己符合领取医疗补助金的条件以及工资水平等情况。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