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能解决与劳动争议无关的民事纠纷、行政争议、历史遗留的劳动问题、个人情感或道德层面问题以及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且无正当理由的劳动争议等。
与劳动争议无关的民事纠纷,劳动仲裁主要处理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例如,劳动者与商家之间的消费纠纷,像购买到质量有问题的商品要求退换货这类问题,就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这属于普通的民事合同纠纷,应通过协商、向消协投诉或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
行政争议,当劳动者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争议时,劳动仲裁无法处理。比如,劳动者对社保部门不予办理社保登记的行政行为不服,这属于行政争议,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因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等问题超出了劳动仲裁的职能范畴。
历史遗留的劳动问题,一些由于特定历史时期政策等原因导致的劳动问题,可能缺乏明确的现行法律依据来处理。例如,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遗留的一些职工安置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主要是依据当时的特殊政策和文件来解决,劳动仲裁可能无法有效处理,通常需要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协调等方式来解决。
个人情感或道德层面问题,劳动仲裁是基于法律规定来处理争议的,对于一些个人情感或道德方面的问题无法进行裁决。比如,劳动者觉得同事在工作中对自己态度不好,给自己造成了心理压力,但这并没有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履行、工资待遇等劳动权益问题,劳动仲裁就无法解决这类问题。
超过仲裁时效且无正当理由的劳动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如果劳动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没有申请仲裁,且没有正当理由导致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况,那么劳动仲裁机构可能不会受理该争议,即便受理也可能会驳回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