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等。
债务已经履行是合同终止最为常见的情形。当合同中的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实现,合同的目的达成,此时合同自然终止。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按照约定交付了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买方也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那么该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因债务履行完毕而终止。
债务相互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比如,甲欠乙 10 万元货款,同时乙也欠甲 10 万元借款,且两笔债务都已到期,此时甲、乙双方就可以通过抵销的方式使这两笔债务消灭,从而导致相关合同关系终止。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指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等情形下,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时,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合同关系终止。例如,甲向乙出售一批货物,乙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甲就可以将货物提存,提存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终止。
债权人免除债务是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这是债权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比如,甲免除了乙所欠的 5 万元借款,那么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就因债务免除而终止。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时,合同的权利义务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合同因此终止。例如,企业合并时,原来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因混同而消灭。
此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也会导致合同终止。如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终止;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特定事由,当该事由出现时,合同也会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