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四种。
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有效合同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具备这些条件的合同一般为有效合同。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民法典》规定了多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例如,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常见的效力待定合同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等。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一旦有权人进行了追认,合同则自始有效;若拒绝追认,合同则自始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