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休人员受伤后,若能证明其仍存在实际工作和收入损失,误工费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进行赔偿;若无法证明,则一般难以获得误工费赔偿。
在法律层面,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对于已退休人员,虽然通常认为其已退出劳动市场,但现实中仍有部分退休人员继续参与工作并有收入。
若已退休人员想要获得误工费赔偿,关键在于证明其有实际的工作和收入。比如退休后返聘至原单位或其他单位继续工作,这时候需要提供返聘合同、工资流水、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等材料。工资流水能够直观反映退休人员受伤前的收入情况,而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则应详细说明其因受伤请假未上班期间,单位扣发工资的具体金额。例如,一位退休工程师被返聘到一家企业工作,每月工资8000元,因受伤请假3个月,单位停发了这3个月的工资,那么他就可以主张24000元的误工费赔偿。
如果已退休人员是从事一些临时性、非固定的工作,如打零工等,要证明误工费就相对困难一些。不过也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的工作记录、证人证言等方式来证明自己的工作和收入情况。比如,一位退休老人经常在附近工地做小工,每天收入200元,受伤后无法工作,他可以找工地的负责人或一起工作的工友出具证明,证明他平时的工作情况和收入水平,进而主张相应的误工费。
然而,如果已退休人员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仍在工作并有收入,那么在主张误工费赔偿时就可能面临困难,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其误工费的诉求。因为没有证据就无法确定其存在实际的收入损失。所以,已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后,要及时收集和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索赔误工费时能够顺利维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