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发认定为工伤,需由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向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经鉴定委员会审核,作出确认意见。
提出申请。工伤复发的认定申请可由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也可由用人单位提出。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所需材料。通常需要提供《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表》;《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书》;工伤复发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等。医疗诊断证明要详细记录工伤复发的症状、体征、相关检查结果等情况,以支持复发认定。审核过程。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会根据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能会安排工伤人员进行进一步的医学检查,以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工伤复发。医学检查会由专业的医疗机构和医生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作出确认意见。鉴定委员会根据审核和检查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工伤复发确认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特殊情况。如果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复发确认意见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复发认定是一个严谨的过程,遵循相关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工伤复发,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