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职业病鉴定,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申请,而这里的用人单位是指劳务派遣单位。

首先要明确相关概念和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所以,在职业病鉴定方面,责任主体主要是劳务派遣单位。当劳务派遣人员怀疑自己患有职业病时,虽然实际工作是在用工单位,但从法律关系上来说,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以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申请鉴定的关联方。

关于鉴定机构的选择。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也就是说,劳务派遣人员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这三个地点范围内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比如,若劳务派遣人员长期在外地的用工单位工作,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鉴定可能不太方便,此时就可以考虑选择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诊断机构。

申请鉴定的流程。通常,劳务派遣人员应先向上述合适的诊断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诊断机构受理后,会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诊断。若对诊断结果有异议,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总之,劳务派遣人员在进行职业病鉴定时,要明确责任主体和可选择的鉴定机构范围,按照规定的流程有序进行,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职业病鉴定找谁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