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人身损害鉴定流程一般包括委托、受理、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出具鉴定文书等环节。
首先是委托环节。可以由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委托鉴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委托时需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如病历、诊断证明、影像资料等,并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这是启动鉴定的第一步,委托的主体和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对后续鉴定的开展至关重要。
接着是受理环节。鉴定机构会对委托事项和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机构会作出受理的决定;不符合的,会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如果材料不完整、不充分,鉴定机构可能会要求委托人补充材料。
然后是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会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会根据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对被鉴定人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分析和判断。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采用多种方法,如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在鉴定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况。比如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或者发现原鉴定项目有遗漏等。此时,鉴定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鉴定。
若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且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会另行指派鉴定人进行。
最后是出具鉴定文书。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完成后,会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会包括鉴定的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等内容。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十级人身损害鉴定流程严格且规范,每个环节都有其重要意义,以保障鉴定结果的公正、科学和准确。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1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
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4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