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需要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以及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职业病诊断是确定劳动者是否患有职业病的重要程序,所需资料和材料对于准确诊断至关重要。
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这是诊断职业病的基础资料。它涵盖了劳动者在岗的具体时间,因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时长与患病风险密切相关。工种和岗位信息能明确劳动者在工作中具体接触的环境和操作内容,从而判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例如,在煤矿井下工作的采煤工,主要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是煤尘,长期接触可能导致煤工尘肺。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历年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这些报告能反映劳动者身体各项指标的变化情况。例如,对于从事铅作业的劳动者,血液中铅含量的检测结果以及血常规、肝肾功能等指标的变化,对于判断是否患有铅中毒等职业病有重要参考价值。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该结果能直观地显示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是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比如,在化工企业工作,如果工作场所空气中苯的浓度长期超标,那么该企业的劳动者患苯中毒等职业病的风险就会增加。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针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对于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劳动者,个人剂量监测档案记录了他们接受的辐射剂量。这对于诊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如放射性白内障、放射性皮肤疾病等,是必不可少的依据。
其他资料:可能还包括劳动者的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等。既往病史可以帮助医生排除其他可能导致类似症状的疾病,家族病史则有助于判断某些疾病是否具有遗传倾向。此外,相关的影像学检查资料、实验室检验报告等也可能作为诊断的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