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五万元的量刑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若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可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并非用于这两类活动,一般不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对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挪用公款五万元用于非法活动,属于挪用公款罪中数额较大的情形,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所以挪用公款五万进行营利活动的,也构成挪用公款罪,通常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挪用公款并非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而是用于其他个人用途,那么需满足数额较大(一般为五万元以上)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的量刑,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挪用的动机、是否归还、造成的后果等。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已经归还部分或全部挪用款项,或者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在量刑时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若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