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界定主要从主观目的、履约能力、欺骗行为的程度、财物处置方式等方面判断。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骗取对方财物;而经济纠纷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争议,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定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至关重要。主观目的是关键区分点。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其签订合同只是手段,目的是骗取财物后据为己有。例如,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在取得对方财物后立即挥霍、转移或用于违法活动。而经济纠纷中,当事人签订合同是为了实现经济利益,虽可能因各种原因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但不存在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
考察履约能力也很重要。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就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明知自己无法履行合同仍与对方签订。比如,没有相应的资金、设备、技术等条件却与他人签订大额合同。而经济纠纷中的当事人通常有一定的履约能力,只是由于市场变化、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欺骗行为的程度也是区分二者的重要因素。合同诈骗中的欺骗行为通常是根本性的,对合同的关键内容进行虚假陈述,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签订合同的决定。而经济纠纷中的欺骗可能只是一般的夸大或隐瞒部分事实,不影响合同的本质和主要目的。
最后,财物的处置方式也能反映问题。合同诈骗中,行为人取得财物后会将其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债务等,不会用于履行合同。而在经济纠纷中,当事人一般会将财物用于与合同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即使最终无法履行合同,也会尽力弥补对方的损失。总之,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准确界定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