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子归孩子,一般视为夫妻双方对孩子的赠与。之后要按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孩子,若一方反悔不配合过户,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协议。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解除婚姻关系以及相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当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房子归孩子时,这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对孩子的赠与行为。这种赠与是基于离婚协议这一整体安排,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
从法律程序上来说,一旦协议生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将房屋过户给孩子的手续。因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所以为了确保孩子真正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完成过户登记。
然而,现实中可能会出现一方反悔的情况。比如,一方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如经济状况变化、对财产分配又有了新的想法等,不愿意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此时,另一方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孩子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过户的约定。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通常会审查离婚协议的效力以及双方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协议可撤销的情形。如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可撤销的法定事由,法院一般会支持要求过户的诉求。胜诉后,若对方仍不履行,还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完成房屋过户。
此外,在整个过程中,孩子虽然是受赠人,但由于其可能是未成年人,通常需要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障孩子在房屋过户等事项中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