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婚协议后,在申请离婚登记的三十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未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离婚协议不会生效,也就等同于协议相关的离婚安排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的生效是以离婚登记的完成为前提条件的。即使签订了离婚协议,在未完成离婚登记程序之前,它都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在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没有去领取离婚证,那么此次离婚登记申请就会被视为撤回,离婚协议也不会生效。之后如果双方仍然想要离婚,需要重新签订离婚协议,并再次按照离婚登记的程序办理。
所以,从时间节点来看,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未领离婚证,离婚协议所涉及的离婚安排就无法实现,相当于失效。这一制度设计是为了给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