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抗辩权和抗辩在性质、功能、行使方式和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别。抗辩是一种广义的对抗主张,包含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对抗;而抗辩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从性质上来说,抗辩是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抗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或请求的行为。它既可以基于实体法上的理由,也可以基于程序法上的理由。例如,在诉讼中提出对方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这属于程序上的抗辩;提出对方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则属于实体上的抗辩。而抗辩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符合条件时行使。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这些抗辩权的存在和行使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功能方面,抗辩的功能较为广泛,它可以用于否定对方的请求权基础,或者阻止对方请求权的行使。既可以是对对方请求权的全部否定,也可以是部分否定。而抗辩权的主要功能是对抗对方的请求权,当对方行使请求权时,抗辩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抗辩权来暂时或永久地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例如,在双务合同中,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要求另一方履行时,另一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行使方式,抗辩可以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随时提出,既可以在答辩状中提出,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而抗辩权的行使通常需要当事人明确作出行使的意思表示,并且一般应在对方行使请求权时行使。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行使抗辩权,法院一般不会主动适用。

最后,从效果来看,抗辩如果成立,可能导致对方的请求被全部驳回或者部分驳回。而抗辩权的行使效果通常是暂时阻止对方请求权的实现,当抗辩权的行使事由消灭后,请求权人仍然可以再次行使请求权。例如,不安抗辩权人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后,就应当恢复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法抗辩权和抗辩的区别在哪(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