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与法定刑升格存在一定区别。结果加重犯是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法定刑升格是指在某一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因具备特定情节而适用更重法定刑的情形。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概念侧重点、适用条件、判断标准等方面。

从概念侧重点来看,结果加重犯重点强调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核心在于结果。例如,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中,故意伤害行为是基本犯罪行为,致人死亡是加重结果,且死亡结果与伤害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法定刑升格的概念更侧重于法定的情节,这些情节可能是结果,也可能是行为方式、次数等其他因素。比如,多次抢劫是抢劫罪法定刑升格的情形之一,这里强调的是抢劫的次数这一情节。

在适用条件上,结果加重犯要求行为人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如果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没有过失,就不构成结果加重犯。例如,甲殴打乙,乙因特殊体质而死亡,若甲对乙的特殊体质并不知晓且无法预见死亡结果,那么甲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法定刑升格的适用条件则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节,这些情节的范围更为广泛。像盗窃罪中,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就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之一,只要达到相应的数额标准,就适用升格后的法定刑。

判断标准也有所不同。结果加重犯的判断关键在于是否出现了超出基本犯罪构成的加重结果以及该结果与基本犯罪行为的因果联系。法定刑升格的判断主要依据法律规定的各种具体情节,只要符合这些情节,就会导致法定刑的提升。

最后,二者的范围也存在差异。结果加重犯只是法定刑升格的一种情形,法定刑升格的情形更为多样,除了结果加重外,还包括犯罪行为的次数、犯罪的手段、犯罪的对象等多种因素。总之,结果加重犯和法定刑升格虽然都涉及到刑罚的加重,但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结果加重犯与法定刑升格的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