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约定过高时,法院一般不会主动调整,需由当事人一方提出调整请求,法院才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调整。
在法律实践中,违约金的调整遵循当事人申请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这明确了法院调整违约金的前提是当事人提出请求。
法院之所以不主动调整,主要是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违约金条款进行了约定,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权益和风险的一种预期和安排。如果法院主动干预,可能会破坏这种意思自治,影响合同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然而,当当事人提出违约金过高的调整请求时,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查。法院会考量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这是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基础。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导致买方的额外采购成本增加、利润损失等。同时,还会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如果违约方是恶意违约,那么在调整违约金时可能会相对谨慎;而如果是非故意违约且违约行为对合同履行影响较小,可能会更倾向于适当减少违约金。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违约金。对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判断,一般认为当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时,可能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但这并非绝对标准,法院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总之,违约金约定过高时,法院不会主动调整,需当事人提出申请后进行审查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