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子女通常不能直接继承父母遗产,但存在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等特殊情况。

一般情况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当子女先于父母死亡时,其民事权利能力已经消灭,也就不再具备继承父母遗产的主体资格,不能直接继承父母的遗产。

不过,法律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例如,甲的儿子乙先于甲去世,那么乙的子女(甲的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乙应继承甲遗产的份额。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一制度保障了家族财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按照被继承人子女的分支进行合理分配,维护了家族的经济延续性。

另外,还有转继承的情况。如果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子女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比如,父母去世后,子女丙已经获得了继承遗产的权利,但在遗产还未实际分割时丙去世了,那么丙应得的遗产份额就会转由丙的继承人来继承。

综上所述,死亡子女虽然一般不能直接继承父母遗产,但在符合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等法定情形时,其应继承的权益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规定得以实现,以保障继承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死亡子女能否继承父母遗产(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