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一定能视为总公司的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然而,对于分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否视为总公司的行为,要从多个方面来考量。

一方面,若分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在总公司的明确授意、指挥下实施的,这种情况下,可将分公司的违法行为视为总公司的行为。总公司通过决策、指令等方式促使分公司进行违法活动,总公司对违法结果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总公司为降低成本,指示分公司使用劣质原材料进行生产,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并违反相关质量法规,此时分公司的违法行为实质是总公司意志的体现,应视为总公司的行为。

另一方面,如果分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其自身擅自作出的决定,并非基于总公司的意志,且总公司对此并不知情,那么一般不能简单地将分公司的违法行为视为总公司的行为。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在日常经营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而实施违法活动。比如,分公司为了完成业绩指标,未经总公司同意擅自进行虚假宣传,总公司在知晓前并无过错,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直接将该违法行为归结于总公司。

不过,即便分公司的违法行为并非总公司授意,但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总公司仍可能要对分公司的违法行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在对外关系上,债权人有权要求总公司承担分公司违法产生的债务等责任。但在总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有过错的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追偿。

分公司的违法行为能否视为总公司的行为(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