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告人无法支付欠款时,可与债权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若协商不成,债权人可能会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根据被告人的财产状况采取相应执行措施。若被告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可能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告人意识到自己无法支付欠款,应当主动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这是一种较为积极的解决方式,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例如,被告人可以提出分期还款的方案,根据自身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确定每月或每季度能够偿还的金额,并与债权人达成一致。这样既可以让债权人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自己的债权,也能给被告人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来筹集资金还款。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债权人在获得胜诉判决后,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会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这包括查询被告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信息。如果发现被告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例如,对于银行存款,法院可以直接冻结并划扣;对于房产和车辆等不动产和动产,法院可以进行查封、拍卖,以所得款项偿还欠款。
然而,如果经过调查发现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就无需再偿还欠款了,一旦发现被告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债权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此外,若被告人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却拒不履行,还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总之,被告人无法支付欠款时,要积极面对问题,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债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