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重新鉴定需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机构受理后实施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伤情鉴定重新鉴定是一个严谨且规范的流程,关乎当事人的权益和法律的公正执行。
首先是提出申请。一般来说,案件的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如果对原伤情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办案机关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申请时需要说明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例如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质、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只有合理且充分的理由,才有可能获得办案机关的批准。
接着是办案机关审核与委托。办案机关在收到重新鉴定申请后,会对申请理由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申请理由成立,就会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办案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以确保重新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然后是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机构在接到办案机关的委托后,会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委托手续是否齐全、鉴定材料是否完整等。如果符合受理条件,鉴定机构会受理委托,并与办案机关签订委托鉴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之后是实施鉴定。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员进行重新鉴定。鉴定人员会根据相关的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被鉴定人的伤情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和分析。在鉴定过程中,可能会采用多种检查方法,如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验等,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最后是出具鉴定意见。鉴定人员完成鉴定后,会根据鉴定结果出具重新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会详细说明鉴定的过程、依据和结论。鉴定机构会将重新鉴定意见及时送达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再将其告知案件当事人。整个重新鉴定流程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规范,以保障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