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伤残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

工伤处理过程中,若对工伤伤残鉴定结果存在异议,有相应的救济途径。

首先是申请再次鉴定。根据相关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这一设置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进一步申诉的权利,使得鉴定结果更加科学、公正。再次鉴定的程序与初次鉴定类似,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重新评定。

其次是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这是考虑到工伤职工的身体状况可能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改变。例如,有些工伤引发的后遗症可能在一段时间后才会明显显现,或者原本的伤情有所好转或恶化。复查鉴定同样会依据新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来重新确定伤残等级。

在整个过程中,当事人要注意收集和保留与工伤相关的各种证据,如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以便在申请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时能够提供充分的材料,支持自己的诉求。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来进行操作,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对工伤伤残鉴定结果有异议怎么办(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