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这种刑罚体现了刑罚的人道性和开放性,使犯罪分子在不脱离社会的情况下接受改造,有利于其回归社会。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它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有期徒刑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刑罚,对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适用。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但又不必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在实际执行中,无期徒刑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获得减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为了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我国法律对死刑的判决和核准程序作了特别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