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通常需要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可能还需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等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必不可少的。它是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重要文件,在申请书中要明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还要清晰阐述申请执行的事项,也就是具体要求执行的内容,比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金钱的具体数额,或者交付特定的物品等;同时,要说明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即依据什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执行申请。
生效法律文书副本也是关键材料。这是证明申请人具有执行权利的依据,比如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这些文书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并且要提供完整的副本。如果是经过二审的案件,需要同时提供一审和二审的法律文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同样重要。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如果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等。
此外,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也很有必要。虽然不是必须提供,但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能帮助法院更高效地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包括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房产信息、车辆信息、股票账户等。
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如果是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书申请执行,可能还需要提供仲裁协议等相关材料。总之,在申请强制执行时,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执行法院的要求,准备齐全相应的材料,以确保执行程序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