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类的经济犯罪,同时也是一种故意犯罪。

从犯罪分类角度来看,合同诈骗罪具有明确的归类属性。它属于经济犯罪范畴。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正是在经济活动中,尤其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犯罪行为。

合同诈骗犯罪主要针对的是市场交易秩序。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合同是市场主体进行经济交往的重要纽带和保障。合同双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通过签订和履行合同来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而合同诈骗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使得市场主体对合同的信任度降低,增加了市场交易的风险和成本,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所以,从《刑法》分则体系编排上,合同诈骗罪被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

另外,合同诈骗罪还是一种故意犯罪。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合同诈骗犯罪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他们清楚地知道自己通过欺骗手段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会使对方当事人遭受财产损失,并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只有当行为人具有这种故意时,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只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则不构成此罪。

合同诈骗罪属于什么类型犯罪(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