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欠钱不还起诉的律师费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也可能由败诉方承担。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律师费的承担问题遵循“谁聘请律师谁付费”的一般原则。这是因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以及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聘请律师所产生的费用,属于其为实现自身诉求而自愿支出的成本,并非必然会发生的费用。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律师费可能由败诉方承担。首先是基于双方的合同约定。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借款合同或者其他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当发生纠纷时,败诉方需要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那么在起诉时,胜诉方可以依据该约定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法院通常会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会支持胜诉方关于律师费的诉求。
在某些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案件类型中,律师费也可由败诉方承担。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等。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为例,为了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权利人积极维权,法律规定侵权方需要承担权利人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其中就包括律师费。
此外,在一些合同纠纷中,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律师费是为了实现债权而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且该费用的数额在合理范围内,法院也有可能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判决败诉方承担部分或全部律师费。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需要债权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律师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总之,在考虑起诉并聘请律师时,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律师费的承担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