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可报销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是常见的报销项目。治疗工伤所需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这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康复费用也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报销,目的是帮助工伤职工尽可能恢复身体功能,重新回归正常生活和工作。
住院伙食补助费也是可报销的。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会给予一定的伙食补助,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这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生活成本。
若工伤职工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的交通食宿费也能报销。由于本地医疗条件有限等原因,职工可能需要到外地就医,此时其交通费用以及在外地就医期间的食宿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对于因工伤导致身体残疾,需要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如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都在此列。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自理程度分为不同等级,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也是重要的费用组成。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则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保障其基本生活。
此外,职工因工伤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还能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这有助于工伤职工在结束劳动关系后应对后续可能的医疗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