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需要提交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若是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其他可能还需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申请执行书是必不可少的。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生效法律文书副本也是关键材料之一。这是执行的依据,证明存在已经生效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比如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需要注意的是,要确保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有助于确认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如果是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例如,在涉及遗产继承的执行案件中,继承人需要提供遗嘱公证书等证明其合法继承权利的文件。

此外,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还包括: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若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若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还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申请执行需要什么材料(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