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无责方通常需提供身份证明、事故证明材料、车辆相关资料、保险信息、损失证明材料。若有人伤,还需提供医疗相关材料。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无责方需要提供一系列资料和手续以保障自身权益和顺利完成理赔流程。
身份证明:无责方要提供能证明自己身份的材料,如身份证。这是确认当事人身份的基本依据,方便在事故处理和理赔过程中准确联系和沟通。
事故证明材料: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关键。它明确了事故的责任划分,是无责方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此外,事故现场的相关照片、视频等资料也有必要提供。这些影像资料可以直观地反映事故发生时的状况,辅助说明事故的经过和责任归属。
车辆相关资料:无责方要提供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行驶证证明车辆的合法上路资格和所有权,驾驶证则表明驾驶员具备合法驾驶该车辆的资格。如果车辆是运营车辆,还需提供营运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以便处理可能涉及的营运损失赔偿问题。
保险信息:无责方需要提供自己车辆的保险单,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这有助于保险公司之间进行信息对接和理赔流程的开展。同时,也要了解有责方的保险信息,方便后续的索赔工作。
损失证明材料:对于车辆损失,要提供车辆维修清单和发票。维修清单详细列出了维修的项目和费用明细,发票则是实际支付维修费用的凭证。如果车辆因事故导致贬值,还可以提供相关的车辆贬值评估报告。若有车上物品损坏,需提供物品的购买凭证、发票等,以证明物品的价值和损失情况。
人伤相关材料(若有人受伤):需要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检查报告等,这些材料能反映伤者的受伤情况和治疗过程。此外,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也是必不可少的,它们是计算医疗费用赔偿的依据。如果伤者因伤导致误工,还需提供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收入证明等,以确定误工损失的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