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在开发商逾期交房、房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开发商证件不全、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购房者无法取得贷款等情况下可以退房。
一、开发商逾期交房。在购房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交房时间。若开发商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房,且经过购房者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并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应损失。例如,合同约定2024年6月交房,到了时间没交,购房者催告后,到9月还未交房,此时购房者就可提出退房。
二、房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又或者房屋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如墙体严重裂缝、房屋漏水导致无法正常居住等,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比如,购房者入住后发现房屋墙体倾斜,经专业机构检测主体结构不合格,就可主张退房。
三、开发商证件不全。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具备“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若开发商证件不全,属于违法销售,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四、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如合同约定房屋面积100平方米,实际交付面积小于97平方米或大于103平方米,购房者可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五、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变更房屋的户型、朝向、面积等规划设计,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因为这属于开发商单方面违约,改变了购房者最初的购房意愿。
六、购房者无法取得贷款。如果因不可归责于购房者的原因导致不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比如,银行政策突然变化,导致购房者原本符合贷款条件,却无法获得贷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