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有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需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当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后,清偿原则上是由夫妻共同偿还。在离婚时,先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共同财产足以偿还全部债务,那么债务问题就得以解决。例如,夫妻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和一定的存款,而共同债务金额小于房产和存款的总和,就可以用这些共同财产来偿还债务。
然而,现实中可能会出现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情况,或者夫妻双方的财产已经归各自所有。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如何分担债务。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债务形成的原因等因素,达成一个合理的清偿协议。比如,一方经济条件较好,双方可以协商由该方多承担一些债务。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那么就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债务的分担公平合理。
此外,即使夫妻离婚后对债务分担有了约定或者法院有了判决,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