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执行人没有还款能力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种处理方式,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进行信用惩戒、在被执行人有财产时恢复执行等。
在司法实践中,若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还款能力,法院通常会有一系列的应对措施。法院可能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是因为在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法院会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执行的彻底结束,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随时恢复执行。
即便被执行人没有还款能力,法院依然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信用惩戒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例如不得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等。同时,还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会对被执行人的个人信用产生严重影响,在金融信贷、市场准入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限制。
对于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法院不会进行执行。法院会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
另外,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且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达到破产条件的,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进入破产程序后,会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对企业的债务进行处理。
最后,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被执行人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制定一个合理的还款计划,例如分期还款等,这样既给了被执行人一定的缓冲时间,也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