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开庭需准备身份信息材料、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夫妻感情破裂证据、子女相关材料、财产及债务证据等资料。
在离婚诉讼开庭时,准备充分且有效的资料至关重要。首先是身份信息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这些材料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是参与诉讼的基本前提。身份证能准确显示个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等,而户口簿则可以反映家庭关系等情况。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也是必不可少的。结婚证是证明夫妻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它记录了夫妻双方结婚的时间、地点等重要信息。如果结婚证遗失或损毁,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婚姻关系证明,以证明双方的婚姻状态。
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例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可以是分居协议、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等;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包括公安机关的处罚记录、戒毒所的证明等。这些证据能够帮助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从而决定是否准予离婚。
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需要准备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确定子女的身份和年龄。同时,还可以提供自己抚养子女的优势证据,如经济收入证明、居住环境证明、教育背景等,以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关于财产及债务方面,要提供财产清单,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基金等财产的相关凭证,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明细、股票账户信息等。对于债务,要提供债务的相关证据,如借条、借款合同等,以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范围。
此外,还可以准备一些其他的证据材料,如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在准备资料时,要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便在庭审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