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伤死亡,一般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进行赔偿,若用工单位存在过错,也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从法律关系来看,劳务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包括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当被派遣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时,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工伤保险的参保主体,自然要承担起工伤保险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赔偿费用就全部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二、用工单位的责任如果用工单位存在过错,如提供的劳动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等导致劳动者工伤死亡,那么用工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劳务派遣单位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但用工单位在实际的劳动管理过程中,对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工作流程等有直接的管理和指挥权。若因用工单位的过错导致工伤事故发生,用工单位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与劳务派遣单位共同对劳动者的近亲属进行赔偿。例如,用工单位明知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却未及时维修,导致劳动者在操作过程中死亡,此时用工单位就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