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第二次起诉法院判决离婚后男方又起诉,需先明确男方起诉的具体诉求,再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应对措施。若男方是对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不服而上诉,另一方应积极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参与二审;若男方是就其他事项另行起诉,也需根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进行答辩和举证。
要确定男方起诉的性质。如果男方是针对离婚判决结果在法定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属于上诉程序。在这种情况下,一审判决并未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男方的上诉,另一方作为被上诉人,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方面,仔细研究上诉状内容,明确男方上诉的理由和请求。比如,男方可能认为财产分割不公,或者对子女抚养权的判决有异议等。然后,针对这些理由和请求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如果是财产分割问题,要准备好能够证明财产归属、价值等方面的证据;如果是子女抚养问题,要准备好能证明自己抚养子女更有利的证据,如稳定的收入、良好的居住环境等。
另一方面,按照法院的通知参加二审庭审。在庭审过程中,要清晰、准确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反驳男方不合理的诉求。二审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情况,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终审判决。
如果男方是在离婚判决生效后就其他事项另行起诉,比如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重新分割遗漏的财产等。另一方同样需要根据具体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进行答辩。例如,若男方起诉变更子女抚养权,另一方要证明自己目前的抚养状况没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总之,无论是哪种情况,都要积极应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