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母双方仍是孩子的监护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和未与之共同生活的一方都依法享有监护权。但在特殊情形下,监护人资格可能被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即使夫妻双方离婚,这种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监护关系并不会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也就是说,离婚后,孩子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监护的权利和义务。
在实际生活中,离婚后往往会确定一方直接抚养孩子。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会更多地履行照顾孩子生活起居、对孩子进行教育等监护职责。而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则可能通过支付抚养费、定期探望等方式来履行监护职责,比如关心孩子的学习情况、了解孩子的心理状态等。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导致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如果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如虐待、遗弃孩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此外,当孩子成年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关系自然终止。因为此时孩子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需要他人进行监护。所以,总体而言,离婚后孩子的监护人一般情况下就是父母双方,但在法定情形下监护关系可能发生变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