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男方不应诉,法院通常会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和判决。若男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若男方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法院会延期审理;若男方下落不明,法院可以公告送达并缺席判决。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能不会判决离婚,但在第二次起诉等情况下,法院认定感情破裂后可能会判决准予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男方不应诉时法院的处理和判决方式需依据具体情形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说,如果男方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却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出庭参加诉讼,法院有权在其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和判决。不过,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由于缺乏双方充分的陈述和辩论,若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法院基于谨慎考虑,通常不会轻易判决离婚。
若男方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比如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身处国外无法及时回国等,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会决定延期审理。待该正当理由消除后,再重新安排开庭时间,以保障男方参与诉讼的权利。
当男方下落不明时,法院会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后,即视为已经送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也可以进行缺席判决。如果女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如分居多年的证明、男方存在严重过错(如重婚、家庭暴力等)的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即使男方不应诉,法院也可能会判决准予离婚。
此外,若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女方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并且能够提供新的证据或情况表明夫妻感情仍未改善,法院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判决准予离婚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总之,离婚男方不应诉并不影响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