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24小时一般从被拘留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时间开始计算,到结束时间为开始时间点往后推24小时。
在法律实践中,准确确定拘留24小时的起始时间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拘留的起始时间是从被拘留人被带至公安机关时起算。这是因为,从被带至公安机关的那一刻起,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就已经受到了实际限制。
比如,在一些治安案件中,警察在现场发现违法嫌疑人后,将其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此时,从嫌疑人被带到公安机关的具体时间,如上午9点,就开始计算拘留时间。那么到第二天上午9点,这24小时的拘留期限就结束了。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拘留时间时,要精确到具体的分钟。而且不能将路途上的时间计算在内。如果是异地执行拘留,将犯罪嫌疑人从异地押解回本地公安机关的途中时间不应算在24小时拘留时间内。
另外,在这24小时内,公安机关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讯问、调查等工作。如果经过24小时的审查,发现被拘留人不应当被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如果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其他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拘留时间的计算有着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必须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法律程序,以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 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