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刑事拘留时看守所拒收,应根据拒收原因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通常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补充相关材料、对被拘留人进行妥善处置或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等。
在司法实践中,看守所拒收被刑事拘留人员的情况时有发生。看守所拒收一般是基于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有其合理的考量因素。
要明确拒收的原因。常见的拒收原因包括被拘留人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如果是因为被拘留人患有严重疾病,根据《看守所条例》规定,对于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等严重疾病的人,看守所可以不予收押。此时,公安机关应当对被拘留人的病情进行进一步核实,必要时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如果确实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合羁押,公安机关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如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如果是材料不齐全导致的拒收,如拘留证填写不规范、相关法律文书缺失等,办案机关应及时补充和完善相关材料。确保所有的法律手续完备,符合看守所收押的要求。
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看守所拒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以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和胎儿、婴儿的健康成长。
另外,当出现看守所拒收情况时,办案机关要积极与看守所进行沟通协调。了解看守所的具体要求和意见,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同时,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妥善处理好案件的后续工作,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整个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