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拿到公证书,但如果遇到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在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时,时间方面有相关规定。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这是正常情况下,整个公证流程顺利推进所需要的大致时间。
不过,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影响出证时间的因素。比如,当公证机构在审查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像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这种情况下耽误的时间是不计算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的。
另外,如果公证机构发现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明材料,补充材料所花费的时间也不会算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例如,可能需要当事人补充财产证明、身份关系证明等材料。
同时,若公证机构需要对某些情况进行核实,比如核实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真实性、当事人身份信息等,核实有关情况所耗费的时间同样不包含在十五个工作日的期限内。
因此,虽然规定了十五个工作日的基本出证时间,但由于存在上述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最终拿到公证书的时间可能会有所延长。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应当积极配合公证机构的工作,及时提供所需材料,以确保公证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尽早拿到公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