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使离婚协议中轮流抚养权的内容有效果,需明确双方基本信息、轮流抚养安排、抚养费承担、探视权、孩子户口及教育医疗等事项,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由双方签字。

离婚协议开头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等。这是确定协议主体的重要部分,确保协议的效力能准确约束到相关人员。

对于轮流抚养的具体安排,要详细且明确。比如明确轮流抚养的周期,是按月、季度还是半年等进行轮流;还要写明具体的交接时间和地点,避免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争议。例如规定每月的最后一个周末,在某一固定地点进行孩子的交接。

抚养费的承担问题也需清晰表述。虽然是轮流抚养,但双方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可以约定在各自抚养期间,自行承担孩子的生活费用,也可以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约定一方额外给予一定的抚养费。同时,要明确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如通过银行转账,每月几号前支付到指定账户。

探视权方面,即使在轮流抚养期间,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也应有合理的探视权。要规定探视的时间、方式等,比如每周可以探视一次,每次探视时长为几个小时,探视可以在公共场所进行等。

此外,孩子的户口问题、教育和医疗费用的承担等也应在协议中明确。如果涉及孩子的户口迁移,要约定好办理的时间和相关手续。对于教育和医疗费用,可约定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最后,协议内容必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孩子的合法权益。协议完成后,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注明签订日期。这样一份离婚协议中的轮流抚养权条款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协议轮流抚养权怎么写才有效果(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