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通常不能直接要求赔偿,但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差额部分;若因此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应社保待遇而遭受损失,用人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一、补缴社保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劳动者可以向社保征缴部门投诉,由社保征缴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差额部分。比如,劳动者实际工资为每月8000元,但用人单位按照5000元的基数缴纳社保,经社保征缴部门核查后,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8000元的基数为劳动者补缴少缴的社保费用。二、赔偿社保待遇损失如果因为用人单位不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在退休、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无法享受应有的社保待遇,遭受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工伤赔偿中,由于用人单位未按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劳动者获得的工伤赔偿低于应得数额,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部分。三、支付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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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