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孩子名字购买的房产,在法律上通常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房产所有权归孩子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该房产,需围绕房产的监护权、管理权及使用方式,根据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协商或通过法院判决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的情况较为常见,离婚时此类房产的处理需结合法律规定和子女权益综合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通常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房产所有权归子女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认定的核心依据是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登记在子女名下即意味着所有权已转移给子女,父母离婚时无权将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一、房产的法律性质:赠与关系的认定与效力
父母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子女名下,法律上一般推定为“赠与”。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于子女(尤其是未成年人)不具备购房能力,父母的出资行为结合登记行为,构成完整的赠与法律关系。除非父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购房时明确约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书面协议、转账备注等),否则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一律按赠与处理,所有权归子女。
需特别注意的是,《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房产属于不动产,权利转移以登记为标志。一旦完成过户登记,赠与行为即已完成,父母无权以离婚为由撤销赠与,也不能主张收回房产或要求分割。即使购房资金全部来自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影响赠与的成立——共同财产的出资仅表明父母双方共同履行了赠与义务,而非房产归父母共有。
二、离婚时的处理原则:以子女利益为核心,不涉及房产分割
基于房产归子女所有的前提,离婚时不能对该房产进行分割,仅能围绕房产的监护权、管理权及使用方式进行协商或判决。根据《民法典》第35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房产享有管理权,但处分权受严格限制(如非为子女治病、教育等必要支出,不得出售、抵押房产)。
实践中,离婚时双方可协商约定: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房产的日常管理权,负责房产的维护、出租收益用于子女生活学习等;或约定双方共同监管,重大事项(如房产修缮、出租)需双方同意。若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通常会优先考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管理权,同时要求管理人定期向另一方告知房产状况,确保子女权益不受侵害。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资金来源与约定的影响
若父母购房时明确以书面形式约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仅登记在子女名下作为“代持”(如签订《房产代持协议》并注明资金来源、所有权归属),且能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法院可能认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按共同财产分割。但需注意,此类约定不得损害子女合法权益,且证明标准极高——若无充分证据,仍会优先按赠与处理。
此外,若购房资金来自父母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且登记在子女名下,该赠与行为视为个人对子女的赠与,与另一方无关,离婚时另一方无权主张管理权或分割利益。但若资金为婚后共同财产,即使一方出资比例更高,也不影响房产归子女所有的定性,仅可能在管理权分配时作为法院考量因素之一(如出资多的一方更有能力保障房产维护)。
四、子女成年后的房产处理
若子女在父母离婚时已成年(年满18周岁),房产所有权完全归子女自主享有,父母无权干涉房产的处分、使用或收益。即使购房资金为父母共同出资,也因赠与行为完成而丧失权利。此时,父母离婚协议中关于该房产的任何约定均无效,子女可根据自身意愿决定房产的使用方式(如自住、出租、出售等)。
总结
用孩子名字买房,离婚时的核心处理原则是:房产归孩子所有,父母离婚不影响所有权归属,仅需解决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监护与管理问题。处理过程中,需严格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协商或通过法院明确管理权归属、使用方式及收益用途,确保房产始终为子女利益服务。若涉及资金来源争议或特殊约定,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否则一律按赠与处理,保护子女的合法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