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需先明确房产性质(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优先通过协商达成分割协议,协议不成可诉讼解决;协商一致的凭离婚协议、离婚证等办理过户,诉讼离婚的凭法院文书办理,涉及贷款或特殊情形需额外处理。
离婚房产分割的办理需遵循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结合的原则,核心在于明确房产归属性质及选择合法分割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房产分割需分步骤推进,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界定房产性质,区分个人与共同财产
房产性质是分割的前提,需根据购房时间、出资来源、登记情况综合判断:
1. 婚前个人财产:婚前全款购房且登记在个人名下,或婚前贷款购房、婚后以个人财产还贷的,房产归个人所有,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例如,一方婚前用个人积蓄全款购买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 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未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均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需分割。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为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
第二步:优先协商分割,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离婚时,双方需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房产归属、补偿金额、过户时间等内容,避免后续纠纷。协议需满足以下条件:内容真实自愿、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房产细节(如地址、产权证号、贷款处理)约定清晰。例如,双方约定房产归女方,女方补偿男方50万元,贷款由女方承担,需在协议中逐项列明。
第三步:协商不成,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
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结合以下原则判决:
1.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法院分割共同财产时,需优先考虑子女抚养权归属、女方生活需求及无过错方权益。例如,子女由女方抚养,法院可能倾向将房产判归女方,由女方给予男方补偿。
2. 房产实际使用情况:若一方长期居住且无其他住房,可能优先获得房产所有权,再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
3. 竞价或评估:双方均主张房产所有权的,可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归属(价高者得,向另一方补偿差价);无法竞价的,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房产价值,按评估价分割。
第四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无论协议还是诉讼分割,最终需办理过户登记,具体材料和流程如下:
1. 协议离婚过户:需携带离婚协议、离婚证、双方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离婚析产登记”,无需缴纳契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仅需缴纳登记费(约80元)。
2. 诉讼离婚过户:凭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双方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直接办理,若一方不配合,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
特殊情形处理:贷款未还清的房产
若房产仍有贷款未结清,需先处理贷款问题:
1. 提前还贷:双方可协商由获得房产一方一次性还清贷款,注销抵押后办理过户。
2. 变更贷款人:需经贷款银行同意,将贷款人变更为获得房产一方,银行审核通过后可办理过户(实践中银行通常要求补充担保或提高首付比例,流程较复杂)。
若无法结清贷款或变更贷款人,需在分割协议中明确贷款偿还责任,待贷款结清后再办理过户,同时约定违约责任(如逾期过户需支付违约金)。
注意事项
1. 及时办理过户:离婚后需尽快办理过户,避免因一方债务、房产查封等导致无法过户。
2. 保留证据:购房合同、出资凭证、还贷记录、离婚协议、法院文书等需妥善保管,作为分割和过户的依据。
3. 税费咨询:除契税外,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如非家庭唯一住房且满5年,可免个税),需提前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综上,离婚房产分割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优先协商、规范协议,必要时通过诉讼解决,确保流程合法、权益清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