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可通过协商、申请强制执行、提起探望权诉讼或变更抚养权诉讼等方式解决,核心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维护法定探望权,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明确探望方式或要求变更抚养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方拒绝配合探望时,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1. 优先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首先应尝试与对方沟通,明确表达探望意愿并就探望时间、方式达成一致。若直接沟通困难,可邀请第三方调解,如社区居委会、妇联或专业婚姻家庭调解员介入。协商时需注意保留沟通记录(如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明确双方就探望权达成的口头或书面协议,为后续维权保留证据。
2. 依据生效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若离婚判决或调解书中已明确探望权内容(如每周六上午探望、寒暑假共同生活等),对方拒不履行的,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法院通常会采取以下措施:
(1)对拒不配合的一方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
(2)若仍不配合,可依法采取罚款(个人最高10万元)、拘留(15日以下)等强制措施;
(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 未明确探望权时提起探望权诉讼
若离婚时未处理探望权,或协议/判决中探望条款不明确(如仅写“可随时探望”未约定具体方式),需先向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原告需提交以下证据:
(1)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
(2)子女出生证明(证明亲子关系);
(3)对方阻碍探望的证据(如拒绝探望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法院将结合子女年龄、父母双方条件等因素,判决具体探望方式(如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及时间安排。
4. 极端情况可主张变更抚养权
若对方长期剥夺探望权,且存在虐待子女、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等情形,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需提供以下关键证据:
(1)对方阻挠探望的持续证据(如一年内多次拒绝探望的记录);
(2)子女愿意随己方生活的书面意见(年满8周岁子女需提交);
(3)己方抚养条件更优的证明(如收入稳定、居住环境良好等)。法院会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综合判断是否变更抚养权。
注意事项
(1)探望权行使需以不影响子女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避免因探望引发子女心理冲突;
(2)若子女已满8周岁,法院会尊重其真实意愿,建议提前与子女沟通探望安排;
(3)诉讼过程中可申请行为保全,要求对方暂时停止阻碍探望的行为。
通过上述途径,可逐步实现合法探望权。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调解解决探望纠纷,建议在专业律师协助下制定维权策略,平衡法律程序与子女情感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