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的房产分配需结合购房资金来源、产权登记情况及婚后是否共同还贷等因素综合判断,可能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个人全款购买登记个人名下的为个人财产;贷款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为共同财产;登记双方名下或有明确赠与约定的,可能视为共同财产。
婚前房产的分配核心在于区分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分析:
一、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房产由一方在婚前全额出资(含父母全额出资赠与子女个人),且不动产登记证仅登记出资方一人名字,离婚时该房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归出资方个人所有。例如,男方婚前用个人积蓄全款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女方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二、婚前贷款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为共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如,女方婚前首付30%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剩余70%贷款,离婚时房产归女方所有,但女方需就婚后共同还贷金额及对应房产增值部分,向男方支付补偿款(补偿款计算公式通常为:共同还贷总额÷购房总成本×房产当前价值÷2)。
三、婚前购买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婚前一方出资购买房产,但自愿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该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通常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具体份额可能结合双方出资比例、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由法院酌情判定。若双方对份额有书面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一般视为等额共有,但出资较多一方可能适当多分。
四、婚前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需区分出资性质及登记情况。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即:若婚前一方父母全款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个人财产;若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共同财产;若父母仅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首付款部分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为共同财产。
综上,婚前房产分配需结合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产权登记证、银行还贷记录等证据综合认定,建议离婚时优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