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主要包括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单位犯罪等类型,具体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
刑事责任的承担以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为前提,只有当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违反刑事法律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时,才需承担刑事责任。以下从行为类型及构成要件展开说明:
一、故意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此类行为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情形,主观恶性较强。其中,“希望”结果发生的属于直接故意,如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放任”结果发生的属于间接故意,例如为报复他人放火烧房,明知屋内可能有人却不顾其安危,导致他人死亡即属间接故意。常见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等,此类行为无论是否实际造成危害结果,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实行行为且具备故意心态,即可构成犯罪(如犯罪未遂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二、过失犯罪行为。《刑法》第十五条规定,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与故意犯罪不同,过失犯罪需以实际造成危害结果为前提,且主观恶性较小。前者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如仓库管理员因忘记锁门导致财物被盗;后者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如司机明知刹车有隐患却认为“开慢些就没事”,结果因刹车失灵致人伤亡。常见罪名如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此类行为只有在造成法定危害结果(如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
三、单位犯罪行为。《刑法》第三十条明确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通常表现为单位决策机构或负责人为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如单位行贿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逃税罪等。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多为“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如《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例如某公司为降低成本生产有毒食品,除公司需缴纳罚金外,总经理和生产部门负责人也需承担有期徒刑等刑罚。
四、特殊主体犯罪行为。部分犯罪要求行为人具备特定身份或资格,此类行为需由特殊主体实施才构成犯罪。例如,贪污罪、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若不具备特定身份,即使实施了类似行为也不构成该罪(可能构成其他罪名,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类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需同时满足主体身份和客观行为要件,缺一不可。
此外,需注意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因缺乏社会危害性或具有合法性,不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等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综上,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本质是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需同时具备社会危害性(对刑法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刑事违法性(违反具体刑法条文)和应受刑罚处罚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最终由司法机关结合案件事实依法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