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并非都能免除刑事责任,只有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才不负刑事责任。这主要是基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此类患者缺乏对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不具备刑罚适用的基础。
刑事责任的承担要求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依据这种认识而自觉有效地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而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可能出现认知、情感、意志等方面的障碍。
从辨认能力角度来看,部分精神病患者无法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例如,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的患者,可能产生幻觉、妄想等症状,在幻觉和妄想的支配下实施危害行为。他们可能认为自己是在执行某种“神圣使命”,或者是为了保护自己免受“不存在的侵害”,根本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
从控制能力角度而言,一些精神病患者即使对行为有一定的认识,但由于精神障碍导致其无法像正常人一样控制自己的行为。比如,患有癫痫性精神障碍的患者,在发作时可能会突然失去意识,身体不受控制地做出攻击他人等危害行为,这种情况下他们无法凭借自己的意志去阻止这些行为的发生。
法律规定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不负刑事责任,也是考虑到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包括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对于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惩罚他们并不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反而可能违背人道主义精神。不过,虽然他们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以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